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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利用 宁夏水资源的永续发展之路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6日

民建宁夏区委会

近年来,宁夏不断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再生水利用率也不断提高。2017年再生水回用量5157万立方米,中水回用率平均达到22%,但与《宁夏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中25%以上的利用率目标仍存在差距。针对我区再生水利用现状,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刀刃向内,不仅要“顺流而下”查问题,更要“逆流而上”找对策。

一是观念认识问题。政府对再生水利用重视不够,公众对再生水利用存在认识误区。加之我区生产的再生水水质标准较低,用水户在利用时存在二次处理和安全顾虑,导致再生水使用范围比较窄。

二是政策法规问题。我区仅银川市出台了《银川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且《办法》缺少使用再生水的优惠政策、补偿机制、水质标准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等内容,政策法规上的缺失造成再生水利用的随意性。

三是建设运行问题。管网规划和建设滞后,全区共建成中水管网355.8公里,仅为排水管网长度的10.76%。县(区)污水处理普遍存在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运行管理不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运行标准不高,运行效率较低。

四是经济性问题。由于我区自来水价格较低,再生水的价格优势难以显现,限制了再生水的普及;再生水设施及管网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单一,往往和城市基础建设资金绑定,市场投融资机制不成熟;部分主管再生水利用的部门开展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缺乏专项资金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用破坏性的方式搞发展。……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寻求宁夏水资源的“永续发展之路”,改变我区再生水利用现状,基础是转变观念,关键是优化政策与理顺机制,核心是保障建设,为此建议:

一、观念上求转变。政府要改变对再生水利用的固化认识,将再生水利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再生水利用的深入研究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再生水,解除公众对再生水的心理障碍,取得社会对再生水利用的共识和支持。生产企业要跳出企业利益至上的局限,重视再生水的公益性,通过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提高再生水水质水量,满足未来经济发展对再生水的需求。

二、在政策上求优化。自治区及各地级市应该尽快出台“城市再生水利用条例”等行业引导性政策法规,对已经出台的政策也要不断修订完善,出台配套措施。 在财政优惠政策方面,实行再生水生产企业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通过综合财政保障措施,体现出再生水的价格优势,促使潜在用水户从“要我使用再生水”到“我要使用再生水”的转变。

三、在机制上求实效。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加强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考核。水资源紧缺地区要适时制定办法,积极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定期公开发布再生水利用情况,通报再生水水质、水量监测情况。及时公告有关再生水的规划配置和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公众监督决策和政策执行创造条件。逐步提高现有常规水的水价和水资源费,促使少用新鲜水。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标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四、在建设上求保障。在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方面,可以考虑“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的模式,实施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加强我区再生水利用的长期规划,对主要用水环节再生水利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再生水使用量的监管,实现再生水“应用尽用”。要将集中式再生水处理设施及干管工程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体系中,将再生水管理纳入水资源管理体系,尤其在再生水厂建设、再生水管网建设、再生水用户的预估等方面都要预留足够的发展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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