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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措”并举 严防政府债务风险

  • 信息来源:宁夏民建
  •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6日

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大会发言

——民建宁夏区委会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放在三大攻坚战之首,对地方政府而言,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应摆在政府履职的重要位置。近几年,我区不断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将债务规模控制在中央下达的限额之内,但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发展需求夹杂着政绩冲动,弱化了责任和风险意识。举债往往给本届政府带来政绩,而偿债责任大多留给下届政府或寄希望于上级政府救助。这种举债权利与偿债责任相脱节的状况,导致有些市县债务风险意识薄弱,重当前政绩、轻长远发展,重项目建设、轻债务管理,“重借轻还”的倾向加大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的难度。

二是市县政府财力普遍不足,偿债能力堪忧。我区财政平衡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大部分市县财政在剔除促发展、保民生以及中央各类政策、项目配套资金等支出后,能够安排用于还债的资金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和“借新还旧”。受房地产市场走弱,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滑的影响,加之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后,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融资渠道也日益收紧,部分市县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市县债务风险接近或超过风险预警红线,债务风险仍在积聚。

三是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到位。尚未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标准和制度,致使各部门的统计口径不一致,除已经统计的融资平台等或有负债外,社会保险欠账、国企历史遗留问题等极有可能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因素考虑不全。同时,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至今也没有一个地方或个人因为违规举债被问责。

四是PPP项目不规范,变相举债需高度警惕。包头市正在建设的地铁项目被叫停,原因就是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触碰了政府债务风险的高压线。目前,个别市县政府有借PPP之名行变相融资举债的苗头,这实质上是短债变长债,“寅吃卯粮”透支未来。一旦发生增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充分认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紧迫性,树立与风险赛跑的意识,“五措”并举,严防政府债务风险。

为此,建议:

一、完善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改变单纯以GDP增长“论英雄”的局面,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逾期情况摆到更重要的位置,全方位考评市县政府和相关领导干部,引导市县政府处理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

二、依法从严从紧控制债务增长

市县政府应在自治区政府下达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按照债务警戒线来审批新增市县政府债务,已经超过和接近警戒线的地区,严格控制增量,对于还有一定空间的地区,采取审慎态度。新增债务安排要考量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和上一年度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并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三、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明确规定具体使用债务资金的地方政府是举债主体,负有偿债责任。市县出现偿债困难时,优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用好存量资金、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

四、建立健全问责体制机制

建立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责任追究到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肃问责。加快建立统一的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披露责任,规范披露内容、时间节点和披露渠道。

五、规范运作PPP项目

从重数量转向重质量,重当前转向重长远,为PPP发展注入持久动力。对所有PPP项目严格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守财政支出10%的“红线”,加强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当期可承受、远期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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